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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记者”身份多次敲诈勒索 3男子获刑

时间:2019-07-27

日前,淳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犯敲诈勒索案,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张某某、李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期十个月至九个月刑罚,并处1.2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

被告人冯某、张某某、李某三人系某报社下设杂志社临聘工作人员,其工作权限仅限报纸杂志征订工作,无新闻采访权利。2016年夏季的一天,张某某伙同陈某(未到案)在某甲卫生院商谈订报事宜时,发现该院仅有一名药房工作人员上班,张某某便以报社工作人员身份与该院交涉此事,并索要4000元用于个人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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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4日,李某、冯某、门某敏(未到案)又在某乙卫生院发现只有一人上班,李某遂以“曝光”为由,向该院索要3000元,随后出具了一张征订报纸的收款收据,全部用于个人日常花销。3个月后,李某、冯某为逃避侦查,将该款以订报纸为由上缴给杂志社。2018年7月31日,李某、冯某、门某春(另案处理)看到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垃圾乱倾倒、乱堆放情况,李某、冯某拍摄照相后,自称某杂志社记者,声称要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一污染环境问题,次日商混站站长交给3名被告人1500元,3人予以分赃。2018年8月9日,冯某、张某某、门某敏来到某卫生室以看病为由,要求该卫生室村医给门某敏拍摄X光片后,称该卫生室无相关资质,属于违规行为,遂威胁要曝光此事,经双方协商,该卫生室村医通过微信向张某某转5000元。2018年10月25日,张某某为逃避侦查,将赃款5000元以订报纸为由上缴某报社。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敲诈勒索罪被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在该刑期执行期间,发现其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对遗漏犯罪进行了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李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报社工作人员身份,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实施敲诈勒索钱财的过程中,被告人相互配合,积极实施,均应为主犯;3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均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已预交了全部罚金,亦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华商记者 王斌 通讯员 吴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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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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