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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学生可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 《实施办法》8月15日起施行

时间:2019-08-08

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8月1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制定并印发了《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

我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个等级。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各部门和各地各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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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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