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
2019年6月4日14时40分,王某驾驶鲁FZW7**号小型轿车由南郑区大河坎镇天汉大道向龙岗路方向行驶,行至南郑区大河坎镇艺苑十字路口时,因在车内捡手机时与陈某某驾驶的陕FS3***号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付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某、付某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形成原因
事故地点位于南郑区大河坎镇艺苑十字路口路段,此路段为无红绿灯控制的十字交叉路口,沥青平直路面,路口东西走向为龙岗路,路中有双黄实线,上下行各2条机动车道和1条非机动车道,划有人性横道线。该十字交叉路口路为市区繁华路段,车流量大,属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
1、事发时王某驾驶鲁FZW7**号小型轿车行至容易发生危险的十字交叉路口路段,在车内低头去捡手机,未观察到道路内车辆和行人通行情况,也未降低行驶速度,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发时陈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容易发生危险的交叉路口,理应注意观察路口内车辆和行人通行情况,降低行驶速度,而事发时其未做到上述规定。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事故责任认定
1、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六十条(二)项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六十条(二)项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3、乘车人付某某无事故责任。
交警提示
来源:汉中交警订阅号
(DHH)
编辑:二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