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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男子驾驶途中弯腰捡手机,在交叉路口撞倒摩托车酿事故

时间:2019-08-21

事故案例

2019年6月4日14时40分,王某驾驶鲁FZW7**号小型轿车由南郑区大河坎镇天汉大道向龙岗路方向行驶,行至南郑区大河坎镇艺苑十字路口时,因在车内捡手机时与陈某某驾驶的陕FS3***号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付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某、付某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形成原因

事故地点位于南郑区大河坎镇艺苑十字路口路段,此路段为无红绿灯控制的十字交叉路口,沥青平直路面,路口东西走向为龙岗路,路中有双黄实线,上下行各2条机动车道和1条非机动车道,划有人性横道线。该十字交叉路口路为市区繁华路段,车流量大,属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

1、事发时王某驾驶鲁FZW7**号小型轿车行至容易发生危险的十字交叉路口路段,在车内低头去捡手机,未观察到道路内车辆和行人通行情况,也未降低行驶速度,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发时陈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容易发生危险的交叉路口,理应注意观察路口内车辆和行人通行情况,降低行驶速度,而事发时其未做到上述规定。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事故责任认定

1、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六十条(二)项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六十条(二)项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3、乘车人付某某无事故责任。

交警提示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开车使用手机的频率也会越来越多,解锁手机、语音聊天、收发微信、捡手机等行为看似时间短暂,但会分散注意力,导致危险驾驶,酿成事端,害人害己。

研究表明:开车时使用手机,大脑的反应速度比正常情况下慢35%;开车用手机打电话发生车祸的风险比正常驾驶时高4倍以上;在交通事故中,有70%是因司机注意力不集中造成的,而手机又是造成注意力不集中的重要原因。
车内物品不要放在容易滑落的地方,行驶当中如有东西滑落,适当的时候选择先靠边停车,确认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再捡拾。
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很可能或遇见各种各样的突发状况,这就要求驾驶员能认真驾车,在驾驶车辆时,如吃零食、交头接耳、低头捡东西等,都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所以在驾驶过程中务必集中注意力,视线不要轻易离开车辆行驶方向,不然一不小心就会酿成大错。

来源:汉中交警订阅号

(D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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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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