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宜君县公安局公布《宜君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办法规定:对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举报线索,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办案机关意见并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奖励等级和最终奖励数额。其中,一级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黑社会组织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万元。该办法还公布了举报电话和受理举报的途径。
以下为《奖励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了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压倒性态势,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宜君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宜君县司法机关管辖的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线索,主要包括:
(一)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破坏农业生产生活秩序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乡恶”、“村霸”等黑恶势力。
(二)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仓储物流、生产经营场所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争、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手段非法垄断建设工地、施工小区沙子等建材供应的“沙霸”等黑恶势力。
(三)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保护费、看管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菜霸”、“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等领域雇请和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垄断市场、破坏生产、抢占工地、暴力拆迁、强行收取“地盘费”、“看管费”、“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五)在街头、火车站、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人群密集区域及公交、客运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拉帮结派、打架斗殴、强拿强要、称霸一方和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六)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歌厅、舞厅、洗浴、发廊、棋牌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及高档住宅小区开设赌场、贩毒吸毒、容留和强迫妇女卖淫等黑恶势力。
(七)以“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形式非法高利放贷、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涉及非法集资、传销、合同诈骗及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八)煽动村民闹事闹访缠访,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采取封门堵路等形式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九)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境的黑恶势力。
(十)包庇或者纵容黑恶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伞”,以及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扫黑机构、司法机关及其它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须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办理该线索的办案单位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第五条 对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举报线索,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办案机关意见并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奖励等级和最终奖励数额,兑现发放奖金。发放方式为秘密发放。
一级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黑社会组织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级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恶类犯罪集团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级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恶势力团伙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万元。
四级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违法行为予以刑事拘留的,每刑事拘留1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五级线索: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头目,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其他犯罪成员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
六级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黄赌毒盗抢骗等社会治安乱点予以行政拘留的,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人民币300元;法院以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审判定罪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六条 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办理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接到办案机关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举报人自接到公安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第九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办案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政法干警身份的,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它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
1、直接到各级政法部门、纪委、组织部门上门举报;
2、电话举报:0919-5281110 0919-5281511;
3、电子邮箱:yjxshb@163.com;
4、邮寄举报:宜君县扫黑办(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信访接待大厅内)。邮编:727299
5、举报箱:宜君县信访接待大厅门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宜君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自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之日终止。
华商报记者 袁小锋
编辑:二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