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猛于虎,时刻要警惕;每起惨痛交通事故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深刻总结,汲取教训。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平安到达是我们共同的心愿。通过下面交通事故案例,希望给你带来警示。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19年08月18日09时50分,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HPXXX8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韩某某),沿聚贤街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上312国道1273公里400米路段处,与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RDXXX5/豫RT5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后,陕HPXXX8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路南张某某家中停放的陕H9XXX7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胡某某、韩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某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当事人胡某某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19年09月03日,陈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商南县富兴路由南向北行驶,10时40分当该车行驶至商南县富兴路秦韵小镇门前十字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陈某某推行自行车横过道路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陈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是事故形成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某推行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车道,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保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是事故形成的另一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来源:商南交警
(LKX)
编辑:二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