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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无证驾驶、变造车牌、酒驾…洛南一周内5人交通违法被处罚

时间:2019-09-28

近日,洛南交警在其官微上曝光了近一周违法案例,给广大驾驶人警示提醒,希望吸取教训。

案例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2019年9月21日16时20分,余某某(男,63岁,永丰镇街西村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永洛路10公里200米处,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中队民警依法查处。

经查,余某某曾于2017年10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处4500元的罚款。余某某不思悔改,心存侥幸,再次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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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天,罚款一千五百元的处罚决定,目前,余某某已被送往商州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案例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2019年09月20日12时00分,种某某(男,56岁,石坡镇寇窑村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EL8***三轮汽车,行驶至洛南县石坡镇巡庵路闫河桥时,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石坡中队民警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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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种某某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拘留5日,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目前,种某某已被送往商州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案例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2019年09月20日9时20分,李某峰(男,55岁,古城镇李庙村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307省道34公里处,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古城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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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峰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目前,李某峰已被送往商州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案例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

9月17日22时39分,李某某(男,39岁,麻坪镇农兴村人)驾驶陕A08***轿车行驶至307省道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景村中队门前路段,被景村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后证实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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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作出拘留7日,罚款65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9月2日22时20分,雷某某(男,49岁,洛南县城关镇人)饮酒后驾驶陕H38***轿车行驶至307省道景村街口时,被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景村中队民警查获,酒精检查结果为45.3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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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雷某某曾于2016年7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洛南县交管大队查处并处罚,雷某某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洛南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雷某某作出拘留7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来源:洛南交警

(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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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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