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10月22日上午10时许,随着审判员敲响法槌,我县第二起速裁程序案件在速裁法庭快速判决。该案由甘泉县人民法院院长高文辉担任审判员,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存财担任公诉人,甘泉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及相关民警参加了旁听。
被告人张某某在今年8月18日携带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木橛子、铁丝、蓄电池和高压转换器)来到某村国有园区内,猎捕到野生动物野羊一只,剥皮后存放在其家中的冰柜内。
8月31日,张某某又来到某村国有园区内(第一次狩猎的地方),猎捕野猪一头和3只野兔,剥皮后存放在其家中的冰柜中。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来到某村国有园区内(前两次狩猎的地方),非法狩猎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移送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依法审查,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承办检察官对张某某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张某某在听取意见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同意并签署了具结书。
因张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对张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
(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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