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阳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为“重金求子”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4名被告人3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55万元,违法所得26万余元予以没收。
经旬阳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全国各地先后有100余名被害人被“重金求子”诈骗方式所骗。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本案被告人张某办理安装了数部POS机,给本案被告人李文某、李专某、李某等人,为江西省余干县实施“重金求子”的诈骗犯提供刷卡套现服务,并在不同账户间划转取款从中牟取暴利。经过分析对比,本案中4名被告人控制的POS机对应的账户和掌控的银行卡对应的账户串与有关被害人及被骗金额基本一致。通过被告人供述和银行查询汇(取)款凭证、银行汇款收据、POS机资金流向和交易流水账等证据证实,认定4名被告人刷卡套现资金总和为556万元。
旬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使用POS机刷卡为非法用途,而为其提供非本人身份信息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被告人张某以及李专某、李文某、李某明知刷卡人银行卡内钱为诈骗犯罪所得,而协助他人刷卡套现,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和事实成立,综合其他定罪量刑的实际情形,遂对4人作出上述判决。
华商记者 王斌 通讯员 刘玄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