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上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诉三原县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该案系咸阳市首起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2年,三原县某镇人民政府为了解决该镇东部五个村、10多家企业污水排放问题,将上世纪60年代修建的排水渠进行重新整修,把上述区域污水集中由该排水渠排入流经此处的渭河二级支流清峪河,因该处污水处理厂至今未建成,使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河道。
2016年4月15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向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保证排入清峪河的污水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予回复,亦未启动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建设。2016年6月19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涉案的排污口排出的污水进行检测,经6月20日至7月4日三次不定期检测,发现污水中BOD5、CODcr、氨氮、悬浮物等指标均不同程度超过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4月11日上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诉三原县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在三原法院一审宣判。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25个月之内,建设某镇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证排入清峪河的污水达标。
华商报记者 薛望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