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两名村民酒后相遇,却因琐事发生口角,其中一人便持杀羊刀,将另一人捅伤,被鉴定为重伤二级。
李某某与王某是三原县同村村民。2016年6月23日晚,二人在不同地方喝酒后相遇,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发生推拉。王某将李某某推倒在地后,李某某回家拿了一把杀羊刀,将王某捅伤。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伤情属重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王某损失115000元,已履行75000元。
三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与被害人发生矛盾,进而用刀捅伤被害人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悔罪态度明显,经社区评估,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4月14日,三原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四年。
华商报记者 薛望 通讯员 吕鑫 张永鹏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