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杨某今年40岁,榆阳区人。2016年8月28日至9月1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2016年9月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9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2013年12月份,杨某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后将卡内金额套现用于生意上资金周转和生活消费。该卡于2015年11月16日开始逾期透支本金99777.4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杨某家属将该卡所欠款本金全部还清。
2013年12月份,杨某在榆林招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后将卡内金额套现用于生意上资金周转和生活消费。该卡于2014年10月份开始逾期透支本金37219.63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4年5月份,杨某在建设银行榆林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后将卡内金额套现用于生意上资金周转和生活消费。该卡于2015年1月开始逾期透支本金87083.46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2年8月份杨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7万元的信用卡,后将卡内金额套现用于生意上资金周转和生活消费。该卡于2014年4月开始逾期透支本金56721.63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以上,杨某共逾期透支信用卡本金280802.16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杨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案发后其家属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及银行的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华商报记者 祁铭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