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韩某驾车致人死亡,因为车辆买了保险,男子便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后者理赔,因韩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14年12月16日10时,家住汉中南郑县的韩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人死亡。韩某所驾驶车辆在2014年11月5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并于2014年12月2日增加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保额30万元,保险期自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12月2日。
韩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间确系保险期内,因原告韩某向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支付88416元赔偿金。根据原告韩某与被告汉中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韩某向汉台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88416元。
汉台法院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韩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韩某系无证驾驶,汉台法院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原告投保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无证驾驶,故其请求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汉台法院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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