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警大队在侦办一起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抓获明知收卡人从事诈骗违法犯罪活动,马某仍将个人银行卡卖于对方,助推其实施诈骗。目前,马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今年6月9日15时许,家住铜川市王益区叶某报案称,他今年1月份以来,被人以报销购买药费需要缴纳建档费、改档费、保证金等形式先后11次汇款,被骗现金87223元.随着民警深入调查发现,叶某先后分11次汇款87223元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名为马某,马某系宝鸡市凤翔县长青镇人。今年7月27日,在宝鸡警方的协助下抓获马某。
经审讯,马某,男,现年24岁,2014年其在江苏无锡时通过QQ寻找工作时,看到有收购银行卡信息,由于手头缺钱,便联系收卡人员后,马某按照收卡人要求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七八张,并卖于收卡人获取报酬500元。
据马某称,后来,他发现收卡人购买银行卡是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自己因手头缺钱,并抱着侥幸心理,又先后多次在江苏无锡、北京市大望路、西安市办理银行卡二十余张,获取报酬2200余元。直至2016年4月,他去某银行办理银行卡,因前期办理的银行卡从事违法活动不予办理而停手。
目前,马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民警提醒:切不可因为一时的蝇头小利而影响个人征信甚至触犯法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华商报记者 侯建 通讯员 文建岗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