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备受关注,却没有设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章,对“贵重物品”如何衡量也缺乏明确标准……
8月初,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专家、律师对《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进行了初步研讨,梳理出部分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中消协与各地消协即日起公开征民意,截止时间为8月22日。您可将对“意见稿”及消协所列重点问题的意见建议,以及您认为还应提出的其他问题和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xa315@sohu.com,或是邮寄至:西安市友谊东路298号西安市消费者协会收,邮编:71005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快递暂行条例意见”。邮件和来信中请注明您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消协梳理出的部分问题
中消协在此次征求意见时,附上了该协会目前梳理出的8大类26项具体问题,部分如下:
■“贵重物品”如何衡量
【“意见稿”内容】设立总则、发展保障、经营主体、快递服务、快递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七章。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消协议题】
1.没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章,是否应当增加?
2.在快递领域,让寄送人进行保价、购买保险,是否会加重寄送人的责任,使快递企业减轻或逃避自身责任?
3.“贵重物品”如何衡量?是指物品价值、珍贵程度还是何种标准?
4.是否应对进行保价的贵重物品设立起征点?
■未保价快件丢失如何赔偿
【“意见稿”内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消协议题】
1.对于未保价消费者,其快件丢失、损毁后,快递企业应如何进行赔偿?
2.快递企业可否以格式条款形式,限制赔偿额度为快递运费的几倍?这种做法是否减轻了快递企业的责任?
3.如何看待快递期限?对快递延误应如何赔偿?
4.如何解决消费者对快件丢失、损毁、掉包难于举证的问题?
■是否应当先验货后签字
【“意见稿”内容】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消协议题】
1.如何规范快递签收问题?快递代签时的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2.如何保证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当面验收权利?是否应当先验货后签字?是否应当区分未验货签收和已验货签收?
3.交付快件时,快递人员未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应承担何种责任?
■如何防止消费者信息泄露
【“意见稿”内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消协议题】
1.快递企业应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如何防止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快件种类、快件价值等信息泄露?
2.快递电子运单是否应当印制格式条款具体内容,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索赔权?
3.快递电子运单是否应当强制要求可下载?快递企业是否应当要有电子签章?
华商记者雷婧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