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小纠纷,却大打出手,终获刑入狱。8月 21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斌与被害人刘明以及王登等人在三原县一饭馆饮酒后又驾车前往另一地点准备继续吃饭,途中被告人张斌与刘明因车钥匙发生纠纷,后刘明砸烂张斌车玻璃,在砸车玻璃过程中致使其右手损伤,张斌与刘明发生撕扯,后被告人张斌打电话叫来其兄张强。张强伙同张斌用洋镐把、棍等对刘明实施了殴打,随后又将刘明用车拉至鲁桥镇再次进行了殴打,致使刘明身体多处受伤。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明损伤程度为左肘部损伤属轻伤一级;右手损伤属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斌与被害人刘明饮酒后,因车钥匙发生纠纷,后刘明砸烂张斌车玻璃,因此张斌与刘明发生撕扯,后张斌叫来其兄张强用洋镐把、棍等殴打刘明,致使刘明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斌伙同张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张斌用洋镐把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华商报记者 杨皓通讯员 吕鑫 张永鹏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