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0万元后,承诺违建广告牌可以不拆,榆林市市政管理所广告科原副科长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收受20万元 先后退还
2011年秋,榆林一家广告公司在210国道过境线榆阳区牛家梁乡谢家洼村附近私自设置了两座高立柱广告牌匾。牌匾设立好后榆林市市政管理所发现其架设的牌匾未履行相关手续,属于违建,责令该公司限期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将直接拆除违建广告牌。
广告公司法人代表石某通过其朋友文某,认识了时任榆林市市政管理所广告科副科长的李某,石某向李某承诺,只要榆林市市政管理所不拆除他的高立柱广告牌并帮他拿到该广告牌的审批手续,愿意拿出20万元感谢费,之后送给李某20万元。
李某将20万元收下后自己留下5万元,用于生活日常开支花销,并未按照规定拆除石某违建的高立柱广告牌,还将剩余的15万元给了时任所长(2012年10月因病去世),用于办理审批手续。
2014年,石某多次找到李某,催要他送给李某的钱,李某因为害怕石某举报自己,遂将5万元现金退还给了石某。
原审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代还了石某另外15万元,石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被告辩称投案路上接到反贪部门电话
2016年7月13日,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到举报李某涉嫌受贿的线索,2016年7月21日,榆阳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李某到榆阳区检察院说明相关情况,同日李某到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
榆阳法院一审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舟受贿5万元,因石某送给被告人李某20万元,李某自己留下5万元,将剩余的15万元给了时任所长,故李某受贿数额应以20万元认定较妥。
鉴于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前退还了自己受贿的赃款,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代还了石某15万元,使得犯罪的社会危害后果减小,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辩解其是在去检察院投案的路上接到检察院反贪部门的电话,其行为构成自首,但无证据证明,故该辩解观点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李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榆林市政管理所5人被处理
对此,李某上诉称,其在去榆阳区检察院的路上接到检察院电话,并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且其代还了15万元,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免于刑事处罚。
2017年6月,榆林中院二审认为,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榆林市政管理所班子领导仍未配齐,日常工作仍由榆林市住建局副局长温建斌代管。2017年9月4日下午,温建斌告诉华商报记者,榆林市政管理所包括李某在内有5人被处理。所长樊恩堂案宣判后,温建斌在全所大会上宣读了判决书,对全体人员予以警示教育。当时,李某受贿案刚刚案发,司法机关还未作出处理,到现在还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所以没有做出双开处理。
华商报记者 祁铭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