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和妻子发生争吵,三原男子张某竟然带着汽油将停在妻子娘家对面的一辆货车烧毁,而这辆车并不是妻子娘家的车。近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不久前,被告人张某因家庭琐事和妻子王某吵架后心里觉得很憋屈,于是携带汽油和打火机到妻子王某娘家门口,将停放在妻子娘家门口的一辆货车点着 ,逃离现场,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损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057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6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华商记者 杨皓 通讯员 徐微娜 张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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