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转账给她人后,怀疑被欺骗,逐与朋友拘禁她人强行要钱,终获刑。9月15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刘明、张天亮、王洁洁、徐鹏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拘役二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刘明、张天亮、王洁洁、徐鹏与被害人梁娜在三原县城吃饭喝酒后在一练歌房唱歌,期间梁娜离开。被告人刘明打电话联系梁娜,并给梁娜通过手机打款1000元,条件是立即见到梁娜。
因梁娜未及时见刘明,被告人张天亮等怀疑梁娜欺骗了刘明,便要帮刘明将钱要回。四人便开车寻找梁娜,约一小时后,被害人梁娜主动联系刘明并告知了自己所在位置。四被告人便开车在三原县新佳宾馆门口将梁娜拉上车,要求梁娜还钱。因梁娜与刘明争吵,张天亮便让将梁娜放进车的后备箱。张天亮拉、徐鹏推,二人强行将梁娜塞进轿车后备箱。
张天亮开车至三原县陵前镇,张天亮还将梁娜内衣扣子解开将梁娜上衣强行脱掉,刘明持刀威胁梁娜,王洁洁用手拽梁娜头发催促还钱。在梁娜答应到县城借钱还给被告人的情况下,四被告将梁娜拉至三原县欣荣饭店门口要求梁娜还钱,后梁娜以其手机作为抵押承诺第二天还钱,被告人张天亮等人才将被害人梁娜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明、张天亮、王洁洁、徐鹏以索要钱财为目的,强行将被害人装入车后备箱,拉至野外,采用脱被害人衣服、用刀威胁被害人、拽被害人头发的方式拘禁被害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但四人中刘明、张天亮的作用较大,徐鹏次之,王洁洁的作用最小,量刑时应根据各人作用大小区别对待。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徐鹏平时表现良好,对其可适用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通讯员吕鑫 唐香 华商报记者 杨皓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