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攻坚战在榆阳区北部如火如荼进行,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的“四场攻坚战”有序开展,经过大队全体民警的共同努力,辖区的酒驾、涉牌涉证、“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据统计,大队辖区交通事故与去年相比也有所下降。但是,在全国交管部门对酒驾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下,依然有少部分驾驶员抱着侥幸心理,“执着”的酒后驾驶机动车,有的甚至还引发了交通事故。现将三大队辖区近期发生的因酒驾依法的交通事故予以通报,希望广大驾驶员汲取经验教训,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1、8月2日2时20分许,赵×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612701********321X,榆阳区古塔乡人。)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农业示范园区道路侧翻,导致本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发生事故时赵×明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61.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赵×明已被刑事拘留,移送司法机关起诉,同时五年之内不得考取驾驶证。
2、8月20日18时30分许,赵×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612701********3214,榆阳区古塔乡人。)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榆麻路7km+800m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本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发生事故时赵×平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0.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赵×平因受伤而被取保候审,并移送司法机关起诉,同时五年之内不得考取驾驶证。
3、8月20日20时45分许,聂×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612113********34510,富平县人。)驾驶陕E93××S小型汽车在榆西路32km+500m处与白×华驾驶的陕K1F××1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的事故。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发生事故时聂×峰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4.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聂×峰驾驶证被吊销,并且五年以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目前,聂×峰被刑事拘留,并移送司法机关起诉。
4、8月21日16时40分许,李×飞(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612701********5319,榆阳区金鸡滩镇人。)驾驶陕KM9××0小型汽车在204省道153公里处倒车时与万×平停放于路面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发生事故时万×平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09.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万×平驾驶证被吊销,并且五年以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目前,万×平被刑事拘留,并移送司法机关起诉。
5、8月21日21时30分许,张×(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612701********0050,榆阳区人)驾驶陕KZZ××9小型汽车在204省道144km+900m处与宁×意驾驶的小型罐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发生事故时张×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3.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张×驾驶证被吊销,并且五年以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目前,张×被刑事拘留,并移送司法机关起诉。
出车在外不容易,酒后驾驶不可取,请广大司机朋友们深刻汲取上述几位司机的教训,认真遵守交通法规,争做中国好司机!
编辑:王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