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一28岁女子为牟利,带领卖淫女在会所组织卖淫活动,并负责卖淫女招聘、培训、管理、结算提成等,终被抓入狱。9月21日,三原法院审结了这起组织卖淫案,判处被告人徐金燕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9月,咸阳市某会所经营者3人(均已判刑)与被告人徐金燕协商,由徐金燕带领卖淫女在该会所组织卖淫活动,并就卖淫女的卖淫收入分成达成协议。同年9月徐金燕招募卖淫女在该会所二楼进行卖淫。
同年12月,三原县公安局对该会所突击检查,抓获赵某等工作人员及卖淫嫖娼男女多人。2015年11月10日12月4日该会所卖淫嫖娼非法所得共计149104元。2017年4月17日徐金燕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金燕为了赚取卖淫收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明显,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对其意见予以采纳,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华商记者 杨皓 通讯员 吕鑫 唐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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