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靖边县卫生局干部刘某,靖边县财政局干部赵某将弟弟以赵军的名义在靖边县新城乡卫生院预算了工资,并一直领取工资。2013年,赵某告诉新城乡卫生院的会计:赵军已死亡,并停止了赵军工资的领取。从2006年到2013年期间,赵某共领取了赵军的工资、抚恤金等共计人民币18.0314万元。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合伙骗取国有财产,数额较大。法院判决赵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刘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赵某,今年46岁,靖边县人。2015年10月22日涉嫌犯贪污罪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刘某,今年41岁,佳县人。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9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赵某系靖边县财政局工作人员,从2000年至2011年在社保股担任预算会计,2011年任国资股股长。赵某在担任预算会计期间,负责卫生系统的工资预算及核算。
刘某系靖边县卫生局工作人员,从2001年2月至2010年4月任会计职务,2010年5月起任靖边县卫生局农村卫生管理站站长。
2006年,赵某通过刘某将弟弟以赵军的名义在靖边县新城乡卫生院预算了工资,并一直领取工资。2013年,赵某告诉新城乡卫生院的会计:赵军已死亡,并停止了赵军工资的领取。从2006年到2013年期间,赵某共领取了赵军的工资、抚恤金等共计人民币18.0314万元。
2015年11月2日,赵某向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交回案件款人民币18.0314元。
综上,赵某、刘某的贪污数额共计人民币18.0314万元。
据此,靖边法院认为,赵某、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合伙骗取国有财产,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人经口头通知到侦查机关投案,并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赵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刘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判决。宣判后原审赵某不服,向榆林中院提起上诉。榆林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商报记者 祁铭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