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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监狱当成家了 男子吸毒盗窃恶行不改七进宫

时间:2017-04-27

  十年期间先后四次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罪,刑满释放后仍然不思悔改,再次盗窃落入法网。日前,延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而这已经是他第七次被收押。

  延川县男子叶某自十年前从染上毒瘾后,就不断徘徊在吸毒、盗窃的恶性循环中,可谓劣迹斑斑。根据统计,叶某2005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再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

  2016年8月20日,叶某被刑满释放,本应吸取教训、老实做人的他却不思悔改,又于2016年9月23日伙同杨某某(在逃)来到延川县城伺机盗窃。24日上午,两人来到一家照相馆,看到只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照相馆内,杨某某假装要照相与该工作人员走进里屋看服装议价,叶某在外屋趁机将玻璃柜上放着的一部相机,用预先脱下的黑色上衣裹住抱在怀里,待杨某某和那名妇女从里屋出来后,杨某某拿出手机假装打电话要出去吃饭,随即两人离开。10月20日,叶某伙同杨某某再次使用同一伎俩,又在另一家照相馆盗得相机1部。随后,叶某分别将两部照相机以500元低价卖出,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后经鉴定,被盗照相机分别价值4089元、28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盗窃行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叶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具有多次吸毒违法前科,另有盗窃犯罪前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华商记者 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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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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