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华商报记者从榆林市林业局获悉,为了保护林草植被,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在历经一年半的修改论证后,榆林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榆林市自2002年4月全面实施封山(沙)禁牧以来,榆林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使全市的林草植被得到了有效保护。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2016年,榆林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决定以规章的形式出台《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要求市林业局和市法制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征求各方意见,拟定管理办法。
《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是榆林市就封山禁牧工作颁布的第一部实体性规章,全文共十八条。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其突出特点是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封山禁牧、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封山禁牧监督管理工作及市、县、乡封山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等。
同时,《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规定,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封山禁牧区的管理,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出入口、人畜活动频繁区应当设立界桩、护栏和标牌,公示封山禁牧的要求。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和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标志、设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放牧者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每只(头)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华商记者 张云飞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