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取村用灌溉井井水,男子通过净水设备、烧水器、纯净水桶等简易生产工具,加工伪造成纯净水进行销售,经检查,该纯净水中含有严重超标准限量的致病微生物。近日,男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李某在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王家村一民房内,抽取村用灌溉井通过净水设备、烧水器、纯净水桶等简易生产工具,加工伪造快乐山泉牌纯净水进行销售,共计生产销售大桶桶装纯净水(重量五加仑)10780桶,小桶装纯净水(重量一加仑)5236桶。经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鉴定,该饮用纯净水中含有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GB19298-2014)技术要求,该致病菌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
近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含有严重超标准限量的致病微生物的饮用纯净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积极、诚恳,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华商报记者 刘军伟 通讯员 常保民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