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向他人借款未归还,去世后债主上门讨债,妻子是否需要还钱?11月14日,延川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任晓燕和王丽的丈夫陈亮亮系朋友关系。陈亮亮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8月27日向任晓燕借款4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2017年陈亮亮在外打工时发生意外,不幸从高空坠落身亡。陈亮亮去世后,任晓燕多次向王丽催要借款,王丽表示自己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始终拒绝还钱。无奈之下,任晓燕只好一纸诉状将陈丽告到了法院,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任晓燕激动地说道:“陈亮亮生前向我借款4万元,白纸黑字写了借条,现在他家里人却说死无对证,我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难道要不回来了吗?”被告王丽则表示对亡夫向任晓燕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不予承认此笔借款。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调解气氛一度剑拔弩张。于是承办法官立即转为背靠背调解。承办法官重点从被告方入手对其释法析理,承办法官紧接着说道:“在向原告借钱时,原告亲自给你打电话问你是否同意把钱借给你丈夫,你同意后原告才将4万元钱借给了你丈夫。”看到王丽低下了头,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劝说,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王丽当场将4万元借款还给了任晓燕。至此该案圆满解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在本案中,被告王丽继承了丈夫的遗产,就应当替丈夫向原告偿还债务。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