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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集体资金90万元 勉县两村干部获刑

时间:2017-11-23

  为谋取非法利益,村、组干部竟将集体资金擅自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近日,勉县俩村组干部被判三年刑,并没收马某林违法所得9000元。

  马某林和马某福分别是勉县周家山镇某村村、组干部。2010年,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征用勉县周家山镇团结社区11组土地23.84亩用于企业建设。合同签订后,土地转让款由该公司汇到了勉县周家山镇财政所账户。

  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希望将土地转让款借给其公司使用。时任原明星村1组组长的马某林和党小组组长马某福商议后决定将原明星村1组土地转让款借给春光油脂公司使用,期限一年,年息7%,并于2010年10月9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2011年10月6日,春光油脂公司经与马某林协商,双方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3年10月9日,年息增至9%。2011年10月17日,马某林取回本金30万元,其余90万元继续借给春光油脂公司使用。

  2013年10月17日,借款合同到期后,马某林和马某福到春光油脂公司索要借款本金时,该公司财务人员关某建议继续借用90万元,承诺年息9%,二人感谢费1%,马某林及马某福表示同意,当日续签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三年。

  2014年10月19日,马某林到春光油脂公司索要借款利息,春光油脂公司以本金10%支付马某林利息后,马某林将其中9000元据为己有。后因春光油脂公司经营出现困境,造成90万元借款无法收回,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

  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林、马某福身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集体集资90万元为他人进行盈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最终,被告人马某林、马某福均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没收马某林违法所得9000元。华商记者周金柱 通讯员 唐志丹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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