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日前,岚皋县纪委监察局将近期查处的15起“为政不为”和“三个助力”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1.孟石岭镇镇长康正保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辖区内发生环境违法行为问题。2016年下半年以来,孟石岭镇东岭板石厂违规生产对河道造成污染并产生安全隐患。期间,县环保局曾进行依法处置,但该板石厂环境违法问题一直得不到纠正。康正保作为该镇镇长,未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检查和向上反映情况,未认真履行镇级河长职责,对本辖区发生的环境违法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10月19日,县纪委报请县委同意,给予康正保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佐龙镇镇长张文兵未及时采取有效稳控措施,导致群众越级上访问题。2017年10月10日,佐龙镇群众桂某打电话向张文兵反映其退耕还林及土地确权等问题,张文兵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未及时与桂某联系沟通,也未对其信访问题采取有效稳控措施。10月15日,桂某携材料从内蒙古进京上访,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10月20日,县监察局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给予张文兵警告处分。
3.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新华林区派出所所长高章武工作失职失责问题。2012年至2016年,新华林区派出所对本辖区17起林业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在执行处罚决定过程中,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该所未按相关规定采取措施进行收缴,导致多笔罚款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受理期限,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高章武身为新华林区派出所所长,工作失职失责,不及时催缴罚款,违反工作纪律。2017年9月10日,县纪委报请县委同意,给予高章武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4.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漳河林区派出所所长余鸿工作失职失责问题。2012年至2016年,漳河林区派出所对本辖区26起林业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在执行处罚决定过程中,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该所未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采取措施进行收缴,导致多笔罚款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受理期限,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余鸿同志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9月10日,县纪委报请县委同意,给予余鸿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5.孟石岭镇副镇长蒲晓乐不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问题。2017年7月3日,孟石岭镇易坪村四组发生1起生产安全事故。经公安、安监等部门调查认定,此次事故系安全责任落空、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蒲晓乐作为该项目分管副镇长,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2017年9月10日,县监察局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给予蒲晓乐警告处分。
6.蔺河镇财政所原所长储德佑把关不严,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违规核销村级招待费问题。2014年2月,蔺河镇印发《蔺河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村级不设招待费,按照县纪委规定村级招待为零”。储德佑在负责全镇村级财务审核工作期间,不按照村级“零接待”规定履行审核工作职责,2014年至2015年在多笔村级招待费发票上审核签字,导致蔺河镇和平、草垭村违规核销招待费。储德佑同志身为镇财政所所长,在负责村级财务审核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蔺河镇违规核销多笔村级招待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9月10日,县纪委给予储德佑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7.四季镇天坪村监委会主任陈光雄不按规定程序开展五保户评定问题。陈光雄任四季镇原头桥村村主任期间,在五保评定工作中把关不严,违规将不符合农村五保政策对象的村民陈某凤、王某翠纳入五保户供养,违反工作纪律。2017年9月13日,四季镇纪委报请镇党委同意,给予陈光雄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8.大道河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副站长黄天才工作不细致不负责,致使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未能通过验收问题。2017年5月,淳风村驻村工作队员黄天才在开展贫困户信息采集和数据清洗工作中,未认真核对张某富庭人口情况,误将张某家庭6人建档登记为5人,漏登1人。由于张某在册户籍人数与扶贫系统录入户籍人数不一致,致使该户未能通过验收,至今未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2017年10月19日,县监察局给予黄天才警告处分。
9.城关镇原扶贫办、搬迁办干部彭能柱工作失职失责问题。2015年2月,蔺河镇干部朱某容以原溢河镇村民范某银、朱某知名义向城关镇搬迁办申报享受移民搬迁安置补助。彭能柱在移民搬迁验收工作中履职不到位,不按照文件要求实地到户核查情况就签字确认,导致朱某容(另案处理)骗取国家扶贫搬迁补助资金60000元,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2017年10月19日,县纪委给予彭能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10.堰门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黎朝新监管不力,将不符合危困户建房条件的亲属纳入安置对象问题。2015年4月,堰门镇青春村向镇扶贫办上报14户危困户拟建房户名单。堰门镇武装部部长、兼任镇扶贫办主任的黎朝新,在初审青春村危困户建房户名单时,明知左某(其岳父)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和收入稳定人员,不符合申报条件,却未将其剔除,在相关表格上签属“同意”意见,将其列入政策享受对象(后期已整改)。2017年10月19日,县纪委报请县委同意,给予黎朝新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11.县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祝振利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7年10月18日晚21时许,祝振利在看守所值班带班期间饮酒,违反工作纪律。祝振利身为行政执法机关公务员和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开展党的十九大安保维稳工作、全省启动二级戒备响应的关键时期,不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战时期间严禁饮酒的规定,违反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人民警察纪律。2017年10月19日,县公安局给予祝振利行政记过处分。
12.城关镇联春村第一书记苟如海把关不严,导致该村贫困户档案资料不规范问题。2017年6月,城关镇民政所副所长苟如海被确定联春村第一书记。9月,县脱贫攻坚办公室下发文件,要求各镇的贫困村在10月10日前对贫困户(已脱贫户)的档案资料进行规范,确保表、卡、簿基础信息一致,签字完整。10月11日至19日,全省第三季度市际交叉检查组发现该村李某、邹某等5户贫困户的两卡一簿填写不规范,帮扶记录不全且无工作队签字等问题,给我县脱贫攻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苟如海作为该村第一书记,工作中不认真审核把关,对该村贫困户档案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未发现,被省交叉检查组通报,对此苟如海同志应负直接责任。2017年11月3日,县监察局给予苟如海警告处分。
13.县广电网络公司经理袁法不认真履行职责问题。2016年4月,县上确定县广电网络公司为全县广电扶贫工程项目建设单位。2016年12月,县广电网络公司在未进行内审的情况下,就以该公司下设片区代维人员上报的当年贫困户接入安装户数,从县扶贫局结算了贫困户基本收视费补助款。2017年6月,县核查组发现塔元、长春等村“广电扶贫·宽带乡村”项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县广电网络公司在上述项目工程施工中,内控管理措施不到位,在贫困户有线数字电视安装接入过程中存在报账户数不实以及随意调整项目实施对象范围等问题,袁法作为该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对此应负有管理不到位的领导责任。2017年9月10日,县纪委给予袁法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14.佐龙镇塔元村村主任刘金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该村贫困户安装有线数字电视指标弄虚作假问题。2017年6月,县上检查发现塔元村贫困户安装广电有线数字电视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经查,该村村主任刘金奎在未核实贫困户有线数字电视是否安装到户的情况下,就在《验收表》上签署姓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导致部分贫困户未享受到有线电视安装政策,违反了工作纪律。2017年9月11日,佐龙镇纪委报请镇党委同意,给予刘金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15.南宫山镇展望村代理支部书记查知均弄虚作假,致使贫困户不能享受异地移民搬迁政策问题。2016年5月,展望村在村民金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确定为2015年度洋溪河安置小区“交钥匙”工程享受对象,并由时任村会计查知均盖章后上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2017年7月,金某继子陈某申请享受易地搬迁政策时,因其同一户籍里的金某等人已享受“交钥匙”工程优惠政策,该陈不能再次享受异地搬迁补助政策。查知均作为时任村会计,在该村实施贫困户“交钥匙”建房工作中,上报享受对象时弄虚作假,导致贫困户不能享受异地移民搬迁政策,造成群众上访等问题。2017年10月19日,县纪委给予查知均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华商记者 王斌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