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偷了800元和金首饰,没想到最后分赃时只拿出了600元……近日,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
现年34岁的男子张某系勉县勉阳镇某村农民。2016年4月6日上午11时许,他伙同吸毒女子赵某一起盗窃作案。当二人窜至勉县城区翠园路十字附近,见一辆箱式三轮货车停放在路边,赵某见车内有一女士挎包,便示意张某行窃。
赵某故意分散车主注意力,张某趁车主不备,迅速将挎包夹在腋下盗走。赵某上前接应,张某将挎包交给赵某。
赵某趁张某去叫出租车之机,打开挎包将包内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镯及现金800元装在自己身上,等张某叫来出租车后,二人在车上时,赵某佯装打开挎包,称包内只有现金600多元,并拿出300余元交给张某,其余均被赵某拿走,后以4500元价格将黄金首饰出售。
此外,张某还单独作案八次,窃得现金、手机、电脑等物,总价值14167元。
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单独或伙同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作案,其中张某单独作案八次,涉案金额14167元;伙同赵某共同作案一次,涉案金额5900元。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均为主犯;赵某曾经盗窃犯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一个月。华商报记者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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