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女子张某用铅笔刀戳伤妯娌眼睛。近日,张某被三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对方11778.54元。
被告人张某和受害人王某是妯娌,2016年10月18日,张某因家庭琐事与王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张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铅笔刀将王某右眼戳伤。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三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被告人态度积极,悔罪态度明显。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张某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张某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华商报记者 杨皓 通讯员 吕鑫 张永鹏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