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洛国税部门在对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6年偷税178万余元,对其作出罚款89万余元决定。
税务局:
查账发现178万余元偷税行为
商洛市国税局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经对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账务查询,该企业存在违法事实,主要为:2016年少缴增值税74万余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4万余元,两项合计178万余元,定性为偷税。国税局依法追缴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少缴税款,并对其处以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中增值税罚款37万余元,企业所得税罚款52万余元,两项合计罚款89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刑法》对偷税行为也有明确处罚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按照以上法律条款规定,商洛国税局为何会对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下限来处罚?对此,商洛国税局工作人员称,偷税企业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查处后,积极配合,已于2017年11月缴清全部税款以及罚款,鉴于此以最低限度的百分之五十来处罚。
偷税企业:
不懂税务政策
被查后及时缴了税款罚款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刑法》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据介绍,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此前曾受到行政处罚。
商洛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对这家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后,从2017年10月23日起的60日内,被罚企业可以向商洛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洛市国税局也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的60日后,可能对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财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问题。
“我们企业材料费没有及时催要,导致在没有及时申报税款,被定性为偷税。”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姓负责人辩解,因为不懂税务政策,被查处后他们也及时缴纳了罚款以及补缴了税款,他们也不打算行政复议和起诉了,“错了就要改,公司已经要求员工加强税务政策法规的学习。” 华商记者 陈永辉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