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结婚购买的新房,谁料售楼方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房打乱了新婚入住新房计划,被迫诉至法院请求解约合同后另购房屋。12月4日,安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8月间,王华(化名)为结婚做准备购买了安塞区某商业住宅小区房屋一套,王华分两次向该小区开发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10万元并办理了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6年10月。然而到了交房日期后,经王华多次催促被告公司仍迟迟不交房,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眼看婚期将至却无法入住新房,随后王华遂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该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承担利息及赔偿款2万元。而开发公司认为王华所购买的房屋已经过了最佳出售时间,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解除合同。2017年9月,无奈之下,王华将该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阐明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真实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房时间。王华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无法定缘由未按双方约定的交房期间交房,后经王华多次催促后仍未能交付房屋,被告公司逾期交房时间长达8个多月已构成违约。按照法律规定王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组织双方调解,终于达成调解意见。开发公司同意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10万元并承担原告各项损失1万元。
安塞法院 刘朋 高毛毛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