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消息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五条、《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七)项的规定,现对以下7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予以社会公布:
一、企业名称:安康市国群非金属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勤龙;注册号:612400100010422;地址汉滨区县河乡红升村3组。
安康市国群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股权变更,涉及拖欠28名员工545634.00元工资。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已立案,经过多次沟通和大量取证,于2016年12月27日下发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安康市国群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截止目前,该公司未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陈诉和申辩,也未履行工资支付义务。
二、企业名称:安康市行家地产机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权;注册号:612431100000979;地址:高新区花园大道居尚社区1-1-301。
安康市社会保险稽核机构在社会保险稽核过程中,该单位拒不配合社会保险实地稽核工作。后经安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求其提供社保参保凭证等相关资料。先后给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该公司拒不提供资料,也不配合现场调查,经我局研究决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企业名称: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明春,注册号:330200000055230。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
该公司为安康市鸿基枫尚综合楼项目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为用工主体单位。共计拖欠134名农民工3146094元工资。经汉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查处,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依法责令该单位依法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款项。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三日内支付了2826094元工资,经项目负责人何刚与农民工协商同意,下欠320000元工资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完毕。
四、企业名称:陕西德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平,注册号:610000100564550。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98号皇家公馆2幢1单元11410室。
该劳务公司在安康市鸿基枫尚综合楼项目中与中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负责钢筋、木工、水电等班组工人施工,共计拖欠117名农民工3190092元工资。经汉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查处,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依法责令该单位依法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款项。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三日内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工资款项。
五、企业名称:宁陕县城关镇帝欧装饰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赵节超,登记机关:宁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该经营部自从事室内外装修期间,陆续拖欠李敬、古生彬等9名劳动者2013年至2015年的劳动工资共60450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宁陕县劳动监察大队依法给宁陕县城关镇帝欧装饰经营部下发了责令整改文书后,经营部负责人赵节超始终未出面解决问题,也无法取得联系,经营部处于关门状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宁陕县城关镇帝欧装饰经营部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16年5月5日依法移交宁陕县公安局,宁陕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2日立案。目前宁陕县公安局正在处理中。
六、包工头杨敏,男,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市白沙镇马项垭街44号。杨敏于2013年承包了龙泉小区项目工程,该工程完工后,于2015年6月23日,包工头杨敏收到建设方工程款707.9万元,但杨敏没有支付付宗林等11人工资。汉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通过多种方式联系杨敏,但均联系不上。据此,汉阴县人社局以公告送达方式,两次向杨敏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杨敏限期支付拖欠的11名民工工资28.2万元。杨敏未在限期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16年8月1日,汉阴县人社局以杨敏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将该案移送汉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汉阴县公安局经过侦察,认为杨敏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条件,鉴于杨敏失联,涉嫌逃匿,汉阴县公安局已于2016年11月15日将杨敏进行网上通缉。
七、企业名称:紫阳县茂华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茂;公司地址:陕西省紫阳县高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4573516231J;
2016年1月19日,紫阳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倪安等十余名工人投诉,称其在茂华石业工作期间拖欠工人工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茂已离开紫阳长达1年之久,工人多次讨要工资无果。按照茂华石业出具的结算清单,共涉及18人,拖欠金额达533220.50元。后经调查核实,茂华石业自2015年2月停产,停产后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撮新出具了加盖单位公章的“领款单”,经核实,涉及拖欠16人工资,拖欠时间为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欠薪金额共计333560.50元。紫阳县劳动监察大队于投诉当日正式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在认定茂华石业欠薪事实后,2016年1月27日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紫人社监令字〔2016〕第3号),限其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茂未在限定时间内执行劳动监察下发的《责令改正决定书》整改内容,2016年3月23日,县监察大队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此案件移送至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已立案处理。
华商记者 钱欣欣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