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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男子曾因盗窃三进宫 醉驾逃逸再获刑

时间:2017-05-13

  汉阴县男子吴大刚曾因盗窃三进宫,刑满后又以身试法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5月11日,汉阴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吴大刚一审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23时,被告人吴大刚在涧池一 KTV唱歌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员谢辉、李军沿涧永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永宁信用社附近,与停靠在路东侧一辆蓝色二轮摩托车及一辆红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辆摩托车分别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吴大刚驾车逃离现场。

  当晚侦查人员在谢辉家将其抓获,并抽取其血样。经鉴定,吴大刚血样中的血醇浓度为109.0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吴大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吴大刚曾因盗窃罪于2006年3月30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并处罚金1000元;因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3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

  经了解,红色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王成安,蓝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胡世兵。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大刚于2016年11月5 日分别与王成安、胡世兵就财产损失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王成安、胡世兵谅解。

  汉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大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有前科,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又逃离现场,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华商记者 王斌 通讯员 成华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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