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承接某一演艺设备租赁业务和日后长期合作,在西安市从事演艺设备租赁工作的胡某按照事先允诺,送给柞水两名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共计4万余元。近日,柞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1月,被告人胡某为了能将LED彩幕设备租赁给柞水县文广局用于承办2013年春节文艺晚会,遂向负责设备租赁工作的时任县剧团团长的李某允诺,首次合作只收取成本费,多余部分以好处费的形式送给李某及时任文广局局长的陈某,以便得到二人的长期照顾。李某在征得陈某同意后,租赁了胡某的LED彩幕设备。同年3月,双方在结算租赁费用时,胡某按照事先允诺,收取成本费用后,单独送给李某人民币9000元,送给李某、陈某人民币34000元。2014年柞水县纪委介入调查后,陈某为了与胡某串供,先后两次送给胡某人民币15000元。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胡某被侦查机关通知到案,同月12日如实供述了行贿事实,并将违法所得全部退缴侦查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胡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全部退缴违法所得,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华商记者 程娟 通讯员 张萍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