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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检察院建议再审的一起刑事申诉案件获改判

时间:2017-05-16

  近日,由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任某、秦某抢劫案,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最终将2名被告人的刑期从原判的十年有期徒刑改为六年有期徒刑。这也是全国检察机关推行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办案程序改革以来,宝鸡首例由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获法院成功改判的案件。

  2013年3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任某、秦某雇佣被害人胡某驾驶的出租车,在行驶至宝鸡市金台区某小区南侧路段时,二被告人采取勒脖子、殴打、搜身、刀扎等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胡某现金130余元、价值60元的盛泰M738手机一部,后驾驶该车逃离现场,该车经鉴定价值为10610元。2013年9月17日,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4项之规定,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判处被告人任某、秦某有期徒刑各十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后两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终审裁定作出后,被告人任某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等为由,委托代理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4年6月5日,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任某申诉案立案复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一、二审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1项对被告人任某、秦某作出判决,不应当依据“抢劫数额巨大”对二被告人加重处罚,原审判决量刑畸重。2014年10月16日,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2017年1月18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任某、秦某抢劫一案进行再审。近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书,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改判原审被告人任某、秦某十年有期徒刑为六年有期徒刑。

华商记者丁瑜 通讯员 王瑾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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