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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保障律师执业 泸州发出首份律师调查令

时间:2017-05-10

  四川新闻网泸州5月10日讯(记者 熊强)5月9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向申请人泸州某酒业公司的委托律师发出了律师调查令。据悉,这是继4月20日,该市中院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后发出的首份律师调查令。

  江阳区法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日前审理的原告泸州某酒业公司与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泸州市某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被告泸州市某酒厂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销售单》等证据,原告泸州某酒业公司认为需要进一步到某质监所,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予以核实。

  鉴于该证据存放于国家机关,泸州某酒业公司的委托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遂于5月8日向该院申请签发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材料。5月9日,该院向申请人的委托律师发出了《调查令》和《调查令指令状》。

  什么是律师调查令?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由管辖法院依据申领人申请或主动签发的供持令人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证据、调取财产线索的法律文书。

  申领人仅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委托的代理律师、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

  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受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或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委托,经法院准许,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律师。

  协助调查人应在核对持令人律师证、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函件后,在指定期间内向持令人提供本令所列调查事项的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法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行,更好地保障律师执业,有效地获得相关证据;而法院又能减少大量的人力,缓解案多人少压力,提高办案效率。”泸州律师王玉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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