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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开发矿产资源将构建利益共享长效机制

时间:2017-05-11

  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11日讯(记者 李春雨)近日,为促进四川省矿产资源创新开发、科学开发、共赢开发、绿色开发、和谐开发、安全开发,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四川开发矿产资源将构建资源开发利益共享和惠民利民长效机制。

  《意见》指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需占用耕地、草场、林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并将土地和地上各类附着物纳入补偿范围,依法、及时、足额补偿到位,并因地制宜采取复耕复垦、植树种草或者其他补救和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因矿山建设或开发,造成当地群众财产损失的,矿山企业应当全额赔偿,造成当地交通、电力、供水设施破坏及水源污染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影响程度依法给予赔偿。

  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用途和矿产资源开发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的前提下,允许依法将资源开发项目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矿区道路用地)、林木等作价入股,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积极开展和谐矿区建设,争取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资产入股矿产开发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所得,由资源开发企业按协议约定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村民内部分配方式,确保当地群众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长期受益。同时,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业权转让过程中利益共享的多种实现形式。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在资源开发地注册,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矿业权人将采矿权转让给注册地不在资源所在地区的企业的,受让人应当在矿产资源开发地注册。

  鼓励和支持在我省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捐资建设资源开发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资源开发企业用于当地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依法在税前扣除。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全面规范藏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藏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要严格遵循“生态保护第一,尊重群众意愿”“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原则,以“保护生态不计其利,面向未来不计其功”的责任担当,正确处理好藏区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的关系。藏区矿产资源开发要在客观分析问题基础上,坚持依法治理、主动治理、综合治理,进一步严格规范藏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藏区要依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要素科学编制重要矿产资源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合理的产业发展目标和资源开发时序;要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和准入管理,对破坏生态环境、不尊重群众意愿的项目,不予项目准入或坚决关停。要在藏区矿产资源开发筛查评估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开采建设标准,按照我省藏区矿业权处置标准及要求,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处置已有矿业权,藏区已设立的矿业权应补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新设立矿业权及开展探矿、采矿等活动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矿业权一律不得设立。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在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上着力,充分发挥我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赋存优势,科学有序开发矿产资源,就地形成优势矿产资源产业链,探索资源开发与群众利益共享机制,带动贫困群众就业增收,避免因开发造成当地农村居民致贫返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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