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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下身子抓落实]成都自贸区启动企业住所申报登记制改革

时间:2017-05-26

  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25日讯(记者 李丹)“现在政策越来越好,以前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企业的住所证明要准备好多资料,没有房产证的还要到住所所在地乡(镇)政府盖章,如今再也不用为房屋产权证明东跑西跑了,直接签《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就行!”刚刚在青白江区拿到营业执照的黄先生成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红利的首批受益者。

  25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该局于近日出台《关于在成都自贸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自贸区内实施“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登记制度”。该项改革通过“企业申报承诺+负面清单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系统化举措,深挖工商注册便利度潜力,持续方便企业“安家”创业。这是成都工商服务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和助推自贸区发展的又一务实举措。

  据介绍,四川自贸试验区青白江片区已按照《指导意见》先行先试,于5月22日正式实施此项改革,截至目前全区已有5户企业通过签订住所承诺书申领到了营业执照。高新区、天府新区、双流区目前正在积极筹备,逐步推开。

  一表申报承诺 不再提交证明材料

  “随着市场主体数量日益增多,通过实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改革,将进一步释放企业经营场所资源,解除住所(经营场所)对投资创业的制约,为开办企业提供诸多便利,为自贸区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成都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黄维新向记者介绍。

  “一方面,很多已经建成并实际使用的场所,因各种原因没有产权证明从而难以作为住所进行登记;另一方面,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法律法规对其住所的要求并不高。如果继续保留严格的住所登记条件,不仅抬高了企业注册门槛,更抑制了创业投资热情。”黄维新说,“住所(经营场所) 申报登记改革后,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而无需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这是成都工商部门进一步落实市党代会‘放宽市场准入,消除各种隐性壁垒’的创新举措,是助推自贸区建设的精准施策、精准服务。”

  以率先推开试点的成都自贸区青白江片区为例,区内企业可结合自身发展阶段、生产经营需要,自由选择实际经营地址、托管机构地址、工位编号地址甚至邮政通信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只需填写一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即可。申请人需在承诺书上如实填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的取得方式和性质等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

  强化负面清单管理 明确申请人义务

  公园里不能有高档餐饮,学校周围不能开网吧,医院旁边不得从事娱乐经营……工商部门提醒众多想要在自贸区注册企业的申请人:不是所有的地址都能被申报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当遵守登记机关制定的负面清单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负面清单内的场所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负面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利器。“《指导意见》详细列举了13类不能作为登记地址的情况,各试点区域将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使住所登记更具灵活性,更加符合各地实际。”黄维新表示,“申请人要承担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相关法律责任。”同时,企业在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先许可、后经营”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实行登记信息公示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填个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拿到营业执照后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随意经营了吗?如果公司申报的住所实际处于负面清单管理范围之内,或者是虚假地址根本就联系不到企业怎么办?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为确保“放管结合”和公平竞争,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对建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监督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方面,登记机关对企业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双公示”(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社会公众、相关政府部门查询,强化了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或者根据投诉举报查实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规划、城建、国土等部门也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既强化了市场主体自我管理,又确保了部门依法监管和社会共治监督。

  据悉,该项改革的适用范围为:成都自贸区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试点区域成功实施后,将形成可复制经验在全市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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