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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公章一场嘴仗:员工称拖欠工资 公司称其私盖公章

时间:2019-01-10

一场劳动纠纷

两点管理启示

用章需签字

华汇公司代理律师说,以前华汇成都分公司用章只要相关负责人同意,人事行政人员可以予以盖章,盖完章之后登记,而缺乏用章人员签字确认。“公司的用章不规范给了别人可乘之机。”

用工需规范

华汇公司代理律师说,除了用章,华汇成都分公司在用工与员工离职的每一个环节都不够规范。“‘不能胜任工作’没有发通知、离职没有发离职通知,甚至连电脑主机都被人搬走了。”

是员工利用人事经理的工作之便伪造文件加盖公章,讹诈公司工资和提成;还是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汇设计成都分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提成?1月9日,华汇设计成都分公司与员工李昕益围绕《聘请书》《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确认书》四份文件的真实性,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展开辩论。

  纠纷

员工提请仲裁: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拖欠工资和提成费

2017年8月25日,李昕益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记者从华汇公司代理律师杨金玲处获得的《仲裁申请书》看到,在申请书中,李昕益称,她于2014年8月1日到华汇设计公司成都分公司上班,入职担任人事行政经理一职,约定年薪15万元,每月发放7000元,其余部分年终统一发放,另外每个月补贴1200元,但是华汇公司成都分公司与一直未与李昕益签订劳动合同(据公司相关负责人说法,劳动合同系被其拿走),且未足额发放年薪。

申请书中称,2016年7月19日,李昕益与华汇设计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李昕益向华汇设计成都分公司介绍业务并按约提成,但是华汇设计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关费用。

申请书中称,2016年10月10日,华汇设计成都分公司单方面向李昕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要求李昕益即日起离职,她曾经多次找公司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华汇设计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各项补贴、未订立合同赔偿的双倍工资及提成费等总计39.81万元。李昕益提供了四份文件作为佐证,分别为《聘请书》《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确认书》,这四份文件加盖华汇设计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

1月6日,记者从华汇公司代理律师杨金玲处获得了这四份文件,《聘请书》内容为:公司决定聘请李昕益为人事行政经理,年薪15万/年,每月发放7000元,其余部分年终统一发放,另外每月给予餐补等共计1200元,请其于2014年8月1日入职,落款时间为2014年7月15日。第二份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为,由于本公司认为李昕益不能胜任其所在岗位工作,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8、9月公司尚未发放工资共计7000元,10月截至今日工资共计1500元,要求李昕益即日起离职。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第三份为《协议书》:若乙方李昕益通过自有资源介绍业务成功签订了设计合同,甲方即华汇设计成都分公司按照设计合同总价款的3%向李昕益支付提成费,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29日。第四份为《确认书》,内容确认华汇设计成都分公司应向李昕益支付项目提成费83250元,落款日期为2016年10月10日。

公司别有说法: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文件、加盖公章

华汇设计成都分公司总经理申平说,自己是2017年9月25日知道自己公司被告的,也是第一次见到这四份文件。

“我们从来没有给过她这四份文件,她这四份文件是怎么来的?唯一的解释是她利用自己担任人事经理管理公章之便,自己伪造的。”申平说,公司报警了,警方对涉事双方做了笔录。

2014年,华汇设计成都分公司正值创业初期,申平看中李昕益,将其招聘进来。申平说,李昕益担任公司人事行政经理一职,劳动合同签署约定工资为7000元,加上各种补贴1200元,总计8200元。她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其直属领导为副总经理申希。

申希说,李昕益入职后,前半年工作尽职尽责,但是2015年后各种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写个合同错误百出,各种错别字。”申希说。“一线员工投诉她的非常多。”申平说,因为李昕益无法胜任其工作,公司调整了一次工作岗位,并对李昕益两次降薪。

“后来我们决定对她予以劝退。”申平说,劝退时间为2016年9月底,地点为总经理办公室,除了申平、李昕益之外,还有申希和李昕益的爱人在场。“大家协商一致,她也同意了,她提出工资发放到10月10日,我也同意了。”劝退后,公司支付了补偿金1.5万元。

申希说,李昕益离职后,公司曾经通知她来办理交接手续,她一直不来。“2017年春节年会,公司通知她来参加,她在以前自己的办公室坐了一下午。”申希说,公司的章以前一直是李昕益在管理,章放在办公室的抽屉里,没有上锁,他们推测,李昕益应该就在那个下午伪造了这一系列文件,加盖了公章。申希说,在离职时,李昕益还提出家里缺一个电脑,能否将公司的电脑搬回去,他同意了。“后来她什么时候把公司电脑主机搬走了我都不知道,她把自己的劳动合同也拿走了。”

官司

一审判决:

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和提成费等

2018年1月17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要求华汇成都分公司向李昕益支付工资差额12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8万元,项目提成费8.325万元。

华汇成都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0月18日成都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华汇成都分公司支付李昕益工资差额8.8577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8万元;项目提成费8.325万元。

华汇公司代理律师杨金玲介绍,在一审中,华汇公司提交了《成都分公司公章使用登记表》等18项证据,试图证明这四份文件为李昕益伪造。“这些证据都没有被法院所采信,其关键点在于这些证据都不是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杨金玲说,如《成都分公司公章使用登记表》,以前华汇成都分公司用章只要申平或者申希同意,人事行政人员可以予以盖章,盖完章之后登记,而缺乏用章人员签字确认。“所以这个用章登记中没有李昕益的签字,公司的用章不规范给了别人可乘之机。”

杨金玲说,除了用章,华汇成都分公司在用工与员工离职的每一个环节都不够规范。“‘不能胜任工作’没有发通知、离职没有发离职通知,甚至连电脑主机都被人搬走了。”因为缺乏直接证据,只能从法律逻辑来推断这四份文件的真实性。

法庭调查:

公司对“无法胜任工作”无法提供直接证据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均提起上诉,华汇成都分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不需要支付工资差额、提成和赔偿金;李昕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改判支付工资11.6777万元。

1月9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案件调查。在案件调查中,华汇成都分公司对于“招聘李昕益约定工资待遇不是年薪15万元”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等书面证据;对于李昕益无法胜任其工作无法提供直接证据,仅有工资表显示李昕益降薪,没有更多的新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1月6日,记者致电李昕益,她简单回答后,表示要询问律师,之后再不接电话,发短信也不回。“那些文件他们是2016年给我的,是在2016年的下半年。”李昕益说,具体什么时间她现在不记得了,“查笔录吧。”

记者从2017年11月23日成都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三瓦窑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看到,对于细节,李昕益都以“记不清楚”回答。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钟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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