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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级开发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公里

时间:2019-02-07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和调位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 寇敏芳)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和调位管理办法》,对省级开发区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以及扩区条件、调位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指出,开发区面积应与城市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公里。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开发区。

根据《办法》,省级开发区是指四川省范围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综合经济类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特色工业园区。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的省级开发区及其管理机构不超过1家,开发区区块数一般不超过3块。

在省级开发区设立方面,《办法》要求,开发区面积应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符合规模适中、布局合理、用地集约的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公里。开发区应具备较高工业集中度,工业营业收入应占所在县(市、区)工业营业收入的40%以上。

申请扩区的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需在申报前3年均高于全省省级开发区平均水平,产业链延伸和配套需要新的发展空间,且拟扩区的区域原则上应控制在发展方向区内,与开发区原核准区域集中连片,扩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公里。

省级开发区原核准范围内因城乡规划调整、地质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实际开发或者需要搬迁的,应当编制区位调整规划并提交相关材料。省级开发区原核准范围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开发,所在市(州)、县(市、区)范围内又无地可调整的,所在地市(州)政府应当向省政府申请撤销该开发区,并负责安排恢复土地原貌。

此外,我省将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开发区审批平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开发区进行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编制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牵头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和调位的意见,开展综合评价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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