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任鸿)2月13日,《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报告》,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等15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监和环保局局长袁世钢等4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时,事故调查组建议给予江安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执行主任万伦等44人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2018年7月12日18时42分33秒,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四川省政府于2018年7月13日批准成立由原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的事故调查组,省政府办公厅、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原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原省消防总队、宜宾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经查,事故直接原因为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当作丁酰胺,补充投入到二车间2R301釜中进行脱水操作引发爆炸着火。宜宾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还包括:相关合作企业违法违规,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进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和竣工验收;氯酸钠产供销相关单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江安县委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项目管理、易制爆危化品监管和招商引资职能的相关部门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
根据《报告》,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生产部部长、二车间副主任、仓库保管员等6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其他9名合作企业相关责任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监和环保局局长袁世钢、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监和环保局股长王晓红、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危化股股长曾友洪、江安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王永祥等4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另有44人,调查组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事故调查组还针对此次事故作出18项行政处罚建议;同时建议责成江安县委县政府向宜宾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宜宾市委市政府向四川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