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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儿媳独自赡养婆婆多年 老人去世留下房屋与大姑子起争执

时间:2019-02-26

丈夫去世后,儿媳独自赡养婆婆。婆婆去世后留下房屋,大姑子有没有权继承?不久前,家住成都邛崃市临邛镇西街的张凤桂与婆家的姐姐林惠芬,因为一套拆迁房的问题发生了争执,最终对簿公堂。

经过法院调解,最终,由张凤桂继承三分之二的房屋,张凤桂的两个儿子共同继承三分之一的房屋;张凤桂付给林惠芬20万元作为补偿,林惠芬放弃继承权利。

起因

老人去世后房屋拆迁 儿媳女儿起争执

邢光贞是张凤桂的婆婆,育有一儿一女,在世时,她跟随儿子和儿媳张凤桂生活,居住在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西街的房屋中。1992年,儿子因故去世,儿媳张凤桂一直独立承担着老人的赡养责任。老人的女儿林惠芬只是偶尔探望,并未尽赡养义务。

2018年,邢光贞去世后,房屋面临拆迁,拆迁款为110余万元。张凤桂认为,自己应为婆婆邢光贞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这套面临拆迁的房屋应为她与儿子的家庭共同财产,姐姐林惠芬对该房的拆迁款不享有权利。

而林惠芬认为,自家母亲留下的房子,她也应享有二分之一的继承权,拆迁了,理应分一半。并且,她还认为,母亲去世后,房屋所收的租金也应有一部分为自己所有。按照每年15000元租金计算,自2005年起至今,97500元的租金自己也有继承权。

调解

儿媳继承三分之二面积 女儿放弃继承权

双方均对彼此不服,于是分别告上法庭。受理案件后,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并且,登记在邢光贞名下的房屋经过多年的修缮、重建,目前已不存在。西街现有的拆迁房屋为张凤桂一家在原土地上重新修建。综合考虑,张凤桂一家对该房屋占有大部分比例,林惠芬占有小部分比例。

经过邛崃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邢光贞的房屋由儿媳张凤桂继承三分之二,由张凤桂的两个儿子共同继承三分之一。出于补偿,张凤桂付给林惠芬继承房屋折价款20万元,林惠芬放弃继承权利。

法官说法

儿媳承担赡养老人责任 有权合法继承部分财产

现代社会,老人不与亲生子女共同生活,重新组建家庭或者由继子(女)或者儿媳、女婿抚养的情况并不鲜见。在老人去世后,老人的财产如何划分?

邛崃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张凤桂承担起了赡养老人的主要责任,对婆婆尽心照顾,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林惠芬作为邢光贞的亲生女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也应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实际上确立了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强调继承人继承权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其对被继承人的特定贡献,弱化了其亲属身份特性。

在本案中,张凤桂数十年如一日地赡养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婆婆的财产有继承权,并可以多分财产。

(文中人物系化名)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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