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7日讯(记者 李丹)7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对《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调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提取限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为加强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违规提取行为,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对现行使用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配套的租房提取限额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调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提取限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3月6日―3月15日。市民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四种方式提交。一是信件邮寄: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4楼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部(邮政编码:610015)。二是传真:028-86280451。三是电子邮箱:cdhc_gj@163.com。四是在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提出宝贵意见。
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在提取范围方面,《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是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是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四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五是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六是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七是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八是离休、退休的;九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是出境定居的;十一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十二是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十三是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十四是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提取频次及额度上,《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现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买卖成交价减去购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及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是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二是购买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三是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在规定违规提取行为方面,《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一是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三是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四是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五是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六是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七是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八是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九是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十是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 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340元
《关于调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提取限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为贯彻落实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同时防范通过虚构租房行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在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额度上,《关于调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提取限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职工提供租房备案凭证的,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34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68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8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92万元。
职工未提供租房备案凭证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职工及其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8万元。
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提取额度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一套住房有多人承租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该套住房累计租赁提取总额不超过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