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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3-20

本报讯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坚持高点定位、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开放发展的原则,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建设国家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推动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

(一)建立激励当事人诚信举证的诉讼机制。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妨碍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制裁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故意逾期举证、毁损隐匿证据等行为;依法制裁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配合取证义务、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

(二)建立便于当事人有效举证的诉讼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鼓励当事人利用公证、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收集、固定证据;依法运用律师调查令、法院依职权调查等措施,降低当事人取证难度;加强对互联网环境下新类型证据的研究,妥善应对时间戳、区块链等新类型证据带来的挑战。

(三)制定便于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的证据采信标准。结合逻辑推理、商业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对权利人提交的证明权利有效性证据,依法确认其效力;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初步成立的,否认该事实的一方应就其抗辩或反驳主张提供反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相关证据由被诉方控制,法院可责令被诉方提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四)建立专业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积极探索构建由专业化人民陪审员、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参与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构建多元化的技术事实调查体系,增强技术事实查明的客观性、科学性,适当降低当事人技术事实的证明难度。

三、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五)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正确认识法定赔偿制度全面补偿权利人损失、惩罚侵权行为的双重功能。建立以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为导向,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坚持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创新程度相适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衡量和侵权损失评估中的作用。适用法定赔偿规则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事实、类案在同类地区判赔金额等因素,确保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赔偿。

(六)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力。对于侵犯著作权、专利权的行为,充分考虑侵权人侵权性质和主观恶意程度,在法定赔偿以上确定赔偿金额,依法加大赔偿力度。

(七)加大对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犯罪和侵权行为的惩治。依法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和民族品牌的保护力度,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加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假冒盗版、侵犯商业秘密和地理标志产品等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及以侵权为业的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四、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改革

(八)依法适用司法禁令、司法保全等强制措施。对于侵权事实清楚,当事人提出诉前或诉讼禁令的,要及时受理和审查,依法裁定并执行,充分发挥禁令救济功能。积极适用保全措施,充分利用保全制度时效性,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

(九)依法制裁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的行为。积极引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恪守诚信,依法惩治捏造事实提起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诉讼,以及妨害司法秩序的侵权行为。强化对逃避送达、迟延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恶意拖延诉讼行为的民事制裁。

(十)探索建立有效遏制管辖权滥用的诉讼机制。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效率,对管辖权异议明显不成立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其不予审查;当事人明知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且被裁定驳回后,又以同样理由提起上诉拖延诉讼的,法院应及时驳回并可以依法对其妨害诉讼行为予以民事制裁。

五、切实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

(十一)推进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发挥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功能,加强个案纠错监督。加强调研和业务指导,制定相关类型化案件的审理指南。发挥案例指导作用,发布典型案例,提炼裁判规则;加强司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开发运用,充分运用法院信息化服务平台和智审系统,共享审判信息和成果。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协调和指导力度,统一裁判尺度,实现法律适用统一。

(十二)推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衔接。依法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理念和标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的司法监督和行政执法标准的规则指引。

(十三)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进一步优化和推行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快审机制,实行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对事实相对清楚、权利义务相对明确的案件快审快办,缩短审理周期,简化裁判文书制作,提高审判效率;对疑难、复杂及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注重精审、详判,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和适当性。

(十四)依法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力度。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判的,法院要及时受理,采取公布被执行人名单和查封、冻结涉知识产权案件相关财产的手段,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判决后故意转移财产、毁损财产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积极推进建设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履行职责,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行业组织、专业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律师调解的优势,深化“诉源治理”,畅通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探索案件调解前置程序改革试点,加快形成司法保护为主导、行政执法为基础、调解和仲裁为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

六、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十六)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络机制,加强衔接配合,合力推动全面建立“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做好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推动有效解决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的制度瓶颈。

(十七)明确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切实把知识产权和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纳入“三合一”审理范围,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对关联案件和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案件,实行快审、快结,确保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质效,严格杜绝实质相同纠纷由不同审判庭审理造成裁判结果冲突而损害司法权威的情形。

(十八)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积极争取设立成都知识产权法院,建立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律的专门化审判体系。探索与民事案件管辖相适应的刑事、行政一审案件的集中管辖和指定管辖。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管辖,对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对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实行提级管辖。

七、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

(十九)加大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培养力度。做好干部培养规划,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规定选派优秀法官到高校或赴境外学习培训,着力提升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以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建设为方向,培养和造就一批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专家型、复合型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

(二十)建立人才选拔和交流机制。建立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形式多样的人员交流制度,提升知识产权法官审判业务水平。加强法院与党政机关和高校的交流合作,互派干部交流挂职锻炼,选拔优秀的律师和学者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二十一)建立技术调查官培养选拔制度。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对有效查明技术事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的积极作用,促进技术类案件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提高裁判的公信力。积极探索在编制内聘用选任与交流兼职相结合的技术调查官选任、管理和培养机制;加强与科研院所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合作,派遣专业人员作为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省和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协调推进各项改革举措。

(二十三)完善配套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细化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明确工作标准和时限,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地见效。

(二十四)强化工作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要求,统筹调配法院现有司法资源和相关审判力量,协调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经费保障、物资装备等方面保障和支持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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