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健康四川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公立医院。
第二章 公立医院党委职责
第三条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包括医院院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党委等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条公立医院党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稳定、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抓好医院党员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公立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书记每年向医院党委报告工作。院长一般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每年底向医院党委会议述职。
第六条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医院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党务工作机构、经费保障等内容和要求,明确党委研究讨论医院重大问题的机制,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使党建工作要求得到充分体现。
第三章 议事决策机制
第七条公立医院应当健全党委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下同)、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下同)等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各自决策范围、事项和程序。
产权单一的公立医院一般不设立理事会,部分公立医院设立的理事会作为医院业务工作的议事咨询机构。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理事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八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对医院党的建设和行政、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讨论决定干部培养、选拔和管理等事项。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是: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医院党委明确的实体机构,下同)、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岗位人员的任免,推荐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额度,超过额度的资金,预算外的资金,超过预算一定限额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或常委,下同)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的讨论与决策范围是: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人事工作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人才培养工作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医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
第十条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当充分沟通、取得共识。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决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医院成立发展规划、药事管理、装备管理、器械管理、医疗技术、医疗质量与安全、人力资源、医学伦理等与各项行政、业务决策和管理相适应的专家委员会,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需经专家委员会咨询或论证。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医院职工的意见建议。加强党务、院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建立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医院党委结合年度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纳入医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和年度考核等内容。
第四章 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规范医院党组织设置,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医院应当设立党委。党委一般设委员5至9人。规模较大、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医院党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常委会一般设委员7至11人。
第十四条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市属及以上公立医院、设党委的公立医院,应当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其他公立医院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宜兼则兼、宜分则分。党委书记和院长分设的,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和院长由一人担任的医院或规模较大的医院,可设立专职副书记,专心专责抓党建。设立党委的公立医院应当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配备专职纪委书记;其他公立医院应配备纪检委员。党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进入医院管理层或者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医院管理层或者理事会内部理事中的党员成员一般应当进入医院党委班子。
第十五条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核定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选优配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当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符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业界声誉好。医院领导人员确保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医院管理,一般不得兼任临床科室负责人。允许实行院长聘任制,推进职业化建设。
第十六条推动落实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医院领导人员定期述职述廉制度,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医院领导人员的任期一般应当与党组织的届期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医院领导班子应当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治院兴院各个方面,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不懈整治“四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医院政治生态。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通过派人参加医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及时了解班子运行情况和干部日常表现,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医院党委应当认真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制度,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加强统筹,每年对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进行1次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八条医院党委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制定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流程和规定,讨论决定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医院领导人员和优秀年轻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书记、院长以及分管组织、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严格执行选拔干部任用前书面征询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等有关要求。健全干部培养教育、交流锻炼和监督约束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医院党委应当完善人才使用和引进管理办法,落实党管人才要求,把握用人标准,对医院人员招用、人才引进等把好政治关。建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建立完善多维度人才评价体系,健全跟踪评价、发展引导、日常管理机制。搭建不同层次人才发展平台,推行医疗卫生人才基层服务经历备案制度和激励制度,探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
第五章 内设机构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成立党的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联合成立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内设机构和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党支部党员一般应控制在50人以内。
第二十一条医院内设机构党组织要突出政治功能,参与内设机构业务发展、人才引进、薪酬分配、职称晋升、评优评先、设备配置、药品耗材采购计划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注重以党的建设引领推进医院业务工作,加强对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做好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院内设机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由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应当由内设机构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并享受与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同等政治待遇;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书记由一人担任的,可配备1名副书记。党组织一般应当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党外人士较多的可设统战委员。鼓励内设机构负责人与党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内设机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应按工作量落实绩效待遇。加强党组织书记培养,每年安排1次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
第二十三条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把发展党员质量关,实施高知识群体发展党员计划,建立医院党委班子成员联系制度,注重发展医疗专家、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医务人员入党。
第二十四条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抓实基本教育、基本建设、基本队伍、基本制度、基本保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病房、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开展党员公开承诺亮诺践诺活动,推动党组织活动与医院业务工作有机融合。医院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活动。建立健全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制度。持续开展“三分类三升级”活动,采取有效举措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
第二十五条建立常态化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把医务人员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医改政策学习,引导医务人员更新观念、积极投身改革。坚持每月集中学习,采取灵活多样、适应医院工作模式的学习方式,确保全员覆盖。不得以业务学习和工作会议等代替政治理论学习。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健全医务人员关爱帮扶机制,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充分利用“中国医师节”等载体,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做好医院文化建设规划,凝练文化共识、打造文化载体,注重文化的沉淀和传承,将医院文化与制度流程、行为规范贯穿融合,把医院文化培育成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负面清单,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
第二十八条 推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创建和志愿服务活动,以及文明处室、文明科室、文明岗站、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细胞工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医院学术论坛、期刊杂志、课堂教学、新媒体等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有效管理,强化舆情监控、定期研判和责任追究。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党委把抓好公立医院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党委组织部门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组织建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确保相应的机构、人员、工作机制、工作经费落实。卫生健康(含中医药)、教育、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办医院党建工作的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和宣传、统战、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结合职能协同做好工作。
第三十条政府举办公立医院上级党组织和其他公立医院举办主体党组织,对医院党建工作履行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医院党委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公立医院党建目标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质量评价考核制度,推行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坚持党建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年度评价结果和绩效挂钩,不得以业务考核替代、弱化党建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依规依纪严肃问责,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指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医院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严明纪律红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医院纪委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述责述廉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医院纪检机构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医院党务工作机构,三级医院一般应当单独设立党委办公室和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党务工作机构;其他设党委的医院一般应设立党委办公室和纪检机构,并设专人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群团等工作;其他医院一般应当设立党务工作机构或者与行政相应机构合署办公。
第三十三条推动党务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按照医院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医院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按工作量落实绩效待遇。探索建立党务工作人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办法和保障激励机制,实行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选拔干部的重要平台,健全常态化培训机制,确保党务干部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按照有关规定评选表彰医院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四条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各级公立医院年度预算,足额保证党建工作需要。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