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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出炉 共101件立法任务

时间:2019-03-23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22日讯(记者 陈淋)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3月22日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推进《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下简称“立法规划”)实施工作会议。本次会议明确立法协调小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研究如何全面推进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实施。

据悉,立法规划中共有101件立法任务,这些任务都是服务保障全省打好“三大攻坚战”,推动“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培育“5+1”现代产业体系,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的立法。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田万国介绍,这些立法项目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情况需要适时启动我省相应立法程序的项目;二是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省委常委会精神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求确定的立法项目;三是社会关注度高,各方意见一致,实践急需的立法项目;四是各方面提出建议,经研究论证可以列入规划的立法项目。

  附:《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部分立法任务

一、《四川省中医药条例(修订)》

四川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已于2017年8月着手开展修订工作,本次修订一是更加突出中医药事业的公共性,强调政府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责任;二是强调川派中药保护和发展,突出四川特色;三是尊重中医药的特点和规律,对分级诊疗、中药制剂、中医药服务价格作出规范。修订草案已于2018年9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二、《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

针对当前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拟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和完善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划分年龄段实施分类保护,加大相关法制宣传力度,注重心理健康教育辅导,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三、《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拟通过立法解决营商环境统筹推进不够、便利化程序不高、法治保障不足等问题。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明确地方政府及相应部门的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公平竞争审查、产权保护等制度要求,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强化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制度,以评促改,以评促优。

  四、《四川省天府新区条例》

拟进一步明确四川天府新区成都和眉山片区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管理权限,明确管委会职能、职责;授予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独立行政管理权限,授予土地、规划、重大项目审批、财税、教育、医疗、卫生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权限;允许在体制机制、政策制度等方面创新改革、先行先试,并将现有政策优势、体制机制优势上升为法规规定。

五、《四川省价格监测条例》

2007年省政府制定《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对于规范价格监测工作,发挥价格监测在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价格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价格监测的相关制度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人员管理制度、应急价格监测制度等有必要予以调整,同时还要根据需要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六、《四川省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条例》

拟通过该《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对我省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作出系统性规定:一是明确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原则;二是完善我省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各政府部门职责;三是明确企业和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与职责;四是规范对企业和企业家行使公权力(行政权力)的原则,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五是健全企业和企业家的诉求表达、投诉举报、争议调处、权益维护等制度设计。

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修订)》

该《实施办法》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至今已10余年,修订该《实施办法》拟解决问题是:一是保持法制的纵向统一。国家层面《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7年9月修订,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亟需对标落实、加快修订《实施办法》。二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执行责任主体。新《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在地方层面应“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同时随着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需在《实施办法》中明确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律贯彻执行的责任主体。三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对进一步规范财税支持政策、完善融资促进措施等作了规定,并增设“权益保护”专章。修订《实施办法》,拟将相关规定增添入条文,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八、《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修订)》

该《条例》最初于1998年12月颁布,2014年9月修正。修订该《条例》,拟解决:一是适应盐业体制改革需要。抓紧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和修订,促进盐业健康发展。二是保持法制的统一。国家层面于2017年12月修订颁布《食盐专营办法》并废止《盐业管理条例》,修订我省《条例》有利于确保新《食盐专营办法》执行。三是完善盐业监管体制。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推进“政企分开”,完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监管制度等。

九、《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拟重点解决以下七个问题:一是扩大参保范围,将国家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二是按属地原则明确工伤认定管辖权限,合理划分市、县工伤认定职责。三是规范工伤认定程序,明确工伤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四是明确特定情形下的工伤认定裁量标准及待遇支付办法,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五是保障特殊用工情形下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明确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经营、超龄人员工伤权益保障等问题。六是明确劳动能力鉴定范围及费用支付渠道,规范鉴定管理工作。七是明确违法责任,推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

  十、《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国家对失业保险相关政策作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和要求,我省2001年颁布实施的《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与现行政策规定存在诸多不一致,亟需修订完善:一是按规定扩大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参保等政策。二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制度功能。三是完善失业保险费率、缴费基数、待遇发放、违法责任等具体规定,在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同时,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十一、《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条例》

2018年,《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条例》的调研论证工作启动,拟通过地方立法,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行为,推动企业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二是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实行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或受劳务企业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防止工资款层层拖欠挪用。三是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建立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制和主管部门负责制,明确各层级、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源头管理。

  十二、《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立法空白。为更好推动该法的实施,省生态环境厅拟在普查、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重点环节进行细化,对土壤法规定的上述制度进行系统完善。

十三、《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条例》

中办、国办《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提出,“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从大熊猫保护实际出发,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林业和草原局建议将名称修改为《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管理条例》,着力解决:一是明确国家公园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的法律地位,管理机构运行规则与权限等。二是明确特许经营、社区发展、游客管理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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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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