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21日讯(记者 陈淋)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举行。《四川省沱江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进行第三次审议。
饮用水水源保护,直接关系到沱江流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沱江流域实际,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专章作为第四章,从沱江流域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禁止设置排污口;对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等方面予以细化,并增加相应处罚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互为补充。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与我省环境保护条例做衔接,增加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第十三条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损害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以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有必要在沱江流域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参照2019年1月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的最新要求,建议将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沱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沱江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的支流,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应当以更严格的制度保护水环境。因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水污染防治法处罚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处罚下限,对以下违法行为作出从严处罚规定:
(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三)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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