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在编在岗”怎么变“没编没岗”?
卫健局:“在编在岗”系家长解读有误
律师:单位应按协议接纳定向培养生
2016年,四川巴中市平昌县女生小容(化名)初中毕业报考了《巴中市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农村医学生实施方案》定向生,在校学习3年,今年毕业后拿到了护士证和毕业证。
然而,当她按照签订的协议到定向服务单位――平昌县荔枝卫生院就业报到时,却被院长告知单位人员已满,要上班只能按临聘人员发工资。
已准备好去上班的小容,听到这个消息,哭了。小容的父亲表示,当初报名定向生培养时,听说读了后“可以在编在岗”,按照签订的协议,学生取得学业证书后安排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定向服务单位为学生提供服务岗位并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学生享受与定向服务机构在编在岗同类工作人员相当的工资福利待遇……
而如今,女儿小容按要求毕业,却不能“在编在岗”。对此,平昌县荔枝卫生院院长表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并没提到有编制,只有考试才能入编。平昌县卫健局表示,“在编在岗”系家长误读了协议,协议中提到要考试通过后才能入编。对于卫生院没有岗位,可以考虑安排在其他空岗的卫生院。
学生毕业:
到定向服务单位报到 却被告知工作人员已满
2016年,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巴中市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农村医学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提到,根据巴中市农村卫生人才状况,按照各县(区)农村卫生人才需求计划,从2015年起,用三年时间订单定向培养450名农村医学生,重点补充乡镇卫生院、地名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夯实农村卫生人才基础。
同年,平昌县驷马镇女孩小容在巴中市职业技术学院(通江县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助产专业全日制中职医学教育学习。2016年9月8日,小容与平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现改名平昌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卫健局”)签订《2016年巴中市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协议》。在协议中,小容定向服务单位为平昌县荔枝卫生院。按照协议要求,小容须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8年(含8年)以上。在毕业后3年内,应当取得《职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或《护士资格证书》。
据小容父亲胡建(化名)介绍,2019年8月14日,小容前往平昌县荔枝卫生院报到时,被卫生院王院长告知,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已满,没有岗位,要上班只能按照临聘人员发工资,“每月1000多元”。
胡建说,当天小容哭着回来,自己和卫生院王院长电话联系,对方说没有岗位,“现在财政压力大,要上班,只能按照临聘人员安排”。
8月19日,小容还在家等着,她对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说:“自己都准备好了去上班,结果他们不要我了”。
胡建介绍,如果女儿不去卫生院,牵涉到违约要赔偿违约金,算下来也有10万元左右,普通家庭无法承受,只能按照协议办。另外,考虑到要工作,小容也没有参加今年的高考。
家长疑惑:
报考时听说可以“在编在岗” “怎么就不要了?”
如今,小容和父亲胡建一脸愁容,小容无法到单位上班,胡建则到处找人咨询相关政策。
胡建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当初招生的时候,听说‘可以在编在岗’,可毕业后到单位报到,怎么就不要了呢”?对此,他有些想不通。
胡建说按照协议总则,第一条就说得很清楚:“志愿参加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到约定的单位定向就业。”
而在2019年,小容在学校经过3年的学习,顺利拿到了毕业证,也获得了《护士资格证书》。胡建介绍,按照小容的学习成绩符合协议的要求到单位报到。在协议的第四条:“甲方(卫健局)负责督促定向单位(卫生院)为乙方提供服务岗位并与乙方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在第六条中还规定:“定向服务机构(卫生院)落实与乙方享受与定向服务机构在编在岗同类工作人员相当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政策规定完善医疗、养老等服务保障。”
胡建称,现在的情况是,定向服务单位不但不履行协议,不签订合同,还把定向培养的学生当成临时员工对待。胡建说,当初考虑到签了协议有赔偿责任的约束,而毕业后就有份工作,对孩子来说也是一份保障,所以一直让女儿坚持到毕业。
“谁知道,协议签了,现在却没有班上。”他说。
相关部门:
卫健局局长称家长解读有误 只有通过考试才能获得编制
8月19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记者联系上平昌县荔枝卫生院王院长,他介绍,小容签订的协议中没有提到编制问题,不存在“在编在岗”,要有编制,只有再考试。针对小容来上班的情况,王院长表示可以来上班,记者提到什么岗位时,王院长不做回答,称“自己没有解释权”。
记者在胡建手中拿到一份通话录音,胡建称录音是小容报到后,胡建与王院长的对话。通话中的“王院长”说,上班可以,只能按临聘人员安排,医院自己发工资,一个月1000多元。
随后,记者来到平昌县卫健局,该局局长张光宇介绍,整个协议里面并没有提到定向培养的学生读后有“在编在岗”,只有通过考试才能获得编制。他拿出协议,在协议第十一条中提到,“(乙方)见习期满甲方考核合格后,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招聘条件的,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相关人事政策考核招聘,按照程序考核招聘为定向服务机构编制内工作人员。”
对于胡建说的“在编在岗”,张光宇表示,家长解读可能有误。
但是,根据小容的情况,张光宇表示,定向服务的卫生院人员已满,可以考虑调到其他有空缺岗位的卫生院,待遇按照同岗位同级别对待。
此外,平昌县卫健局人事股工作人员介绍,因为小容是护理专业,学历属于中专(中职),现在按照招考条件,学历受到很大限制,她可先工作再申请在读全日制大专,符合人事招考条件,可再考试通过入编。考虑到小容这类定向培养学生,工作人员还表示,今年下半年平昌县卫健局有人事考试,目前正考虑是否解决一部分中专(中职)定向生。
律师说法
双方协议有法律效力
单位应按协议要求接纳定向培养生
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介绍,定向培养服务的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定向服务单位应该按照协议要求接纳定向培养的毕业学生。王建认为,即使人员满了,平昌县卫健局也可以在辖区范围内做出调整安排定向培养的人员,只要双方协商同意,这也符合相关要求。如果卫健局确实不需要定向服务培养的学生,应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约定,可进行相关的责任赔偿。
另外,王建表示,虽然卫健局说今年下半年有相关招聘信息,定向培养学生可以报考,但在这之前仍要履行当前的协议内容,学生是否报考,要看招考条件,再作安排。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介绍,双方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中提到“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责任、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就业上岗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及时安排就业岗位。”
陈小虎认为,协议中说明了这一点,乙方的权利还是有的。如果甲方不能提供岗位,乙方这个时候无法履行义务,可以视为终止协议,原因是甲方自己造成,乙方可不因协议没有履行赔偿甲方。
从另外一个角度,陈小虎认为,平昌县卫健局提出可调到其他卫生院的空缺岗位,这个需要看协议的变化,新的岗位,协议(或者合同)必然要发生变化,如果在现在的协议上,只是改变了合同的定向服务单位,那么,8年服务期限还是需要履行。如果是另外再签订协议(或合同),与现在的协议不同,就要按照新的协议履行义务。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