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泛指
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
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文艺体育培训的机构;
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及儿科门诊等医疗机构或专科门诊;
青少年活动中心、少科站、少年宫等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文化、体育场所;
午托班、晚托班、全托班等临时看护机构等。
入职查询对象包括
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
行政工作人员以及保安、门卫、驾驶员、保洁员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
近年来,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犯罪行为给被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的社会形象。这不禁让我们思考,怎样才能防止更多的儿童受到伤害。
8月19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攀枝花市西区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等8家单位会签并出台了《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教育、培训、托管、医疗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开展入职审查时,将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报告和查询,一旦发现有相关记录,将不予或暂缓录用。
据攀枝花市西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相关从业限制制度在攀枝花尚属首例。
审查范围 教师医生保安门卫等被纳入
该《办法》明确辖区内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泛指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文艺体育培训的机构;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及儿科门诊等医疗机构或专科门诊;青少年活动中心、少科站、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图书馆、儿童博物馆、儿童游乐场等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文化、体育场所、场馆;午托班、晚托班、全托班等临时看护机构以及其他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办法》规定入职查询对象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以及保安、门卫、驾驶员、保洁员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
《办法》规定,对有实施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等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禁止或限制其在辖区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行业。
据攀枝花市西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相关从业限制制度在攀枝花尚属首例。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西区检方将联合辖区相关单位,认真落实最高检“1号检察建议”精神,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打击和预防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出台背景 性侵未成年人 熟人作案比例高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近年来,性侵、拐卖、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多发,2018年起诉50705人,同比上升6.8%。报告提到了齐某强奸、猥亵多名女童案。该案中,被告人齐某利用其担任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强奸2名幼女、猥亵多名幼女。但齐某拒不认罪,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改判无期徒刑。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到2016年全国的法院审理结案的光猥亵儿童案就有10782起,平均每天超过7起。
公益组织“女童保护”统计,2018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317起,受害儿童超过750人。在作案者与受害儿童的关系方面,“女童保护”统计发现,2018年317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0起,占比66.25%;陌生人作案87起,占比27.44%;没有表明关系的有20起,占比6.31%。熟人作案比例高,从“女童保护”近几年来发布的报告看,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最高比例达87.87%(2014年)。
2018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闻通报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负责人也在通报中称,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高于陌生人,有些地方甚至有70%到80%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邻居、亲戚、朋友或师生等熟人关系。
“1号检察建议”提出:建立入职查询制度
上海广州重庆等地已出台措施
2018年10月,最高检在办案和调研基础上向教育部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1号检察建议”),这也是最高检史上第一份检察建议书。“1号检察建议”提出积极推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安全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教职员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发生,其中便提及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关于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我国多地已经在探索试行。
上海
今年5月29日,上海市16个部门会签并出台全国首个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文件要求,上海市教育、医疗、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开展入职审查时,将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进行强制查询,一旦发现有相关记录,将不予录用。
广州
今年5月30日,广东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正式上线,并已完成全市近三年性侵类犯罪已决案件信息的录入工作。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称,该系统与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对接,在与儿童成长相关的特殊行业或岗位的人员入职程序上建立犯罪记录强制查询机制,“将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人员挡在门外。”
重庆
今年7月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会签《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职员工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办法》规定,全市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涉罪信息查询。对经查询发现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原则上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贵州
今年8月,贵州省检察院、省法院 、省教育厅等12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对侵害未成年人的人员限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意见》明确对实施虐待、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为防止未成年人再受侵害,而限制或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职业。
隐私保护
入职审查时 应承担保密义务
记者还注意到,与部分地区出台受到争议的做法――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不同的是,上海、广州等地出台的办法也在维护犯罪人员的隐私权,比如上海市出台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获知的他人违法犯罪记录承担保密义务。另外,广州市检察院发布的消息显示,该信息库属于检察院,不对社会公开。
攀枝花西区出台的《办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开展入职审查的,可以至公安派出所、检察院、法院核实拟录用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核查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但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除外。“用人单位对于入职审查过程中获取的他人违法犯罪记录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建议全国推广。”随着上海、广州等地“限制涉性侵未成年犯罪人员从业办法”的出台,网友纷纷点赞的同时,也呼吁这样的办法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普及。
贺冉婕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