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罗之 )10月11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
同时,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在受灾后3年内(含受灾当年)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90%,第二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70%,第三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50%。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也按本《通知》执行。